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 对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处置,使所有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并注销企业,使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制度。
破产和解 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后,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破产重整 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企业经营方案、生产要素的重整,引入投资人等手段,使企业经营状况得以改善,偿债能力恢复,从而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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