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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2-29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郑重宣示了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保障。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1]

      由此,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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